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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考试《经济法》要约的练习题

时间:2020-09-18 15:57:14 试题 我要投稿

中级考试《经济法》要约的练习题

  导语:备考中级会计职称之路注定不是轻松的,你只有足够的坚持,足够的努力,才会有回报。下面是经济法要约的练习题,一起来测试下吧:

中级考试《经济法》要约的练习题

  【单项选择题】

  祥玉古玩店发布公告,称本店于2016年1月10日欲拍卖一件古玩。祥玉古玩店的该行为属于(  )。

  A.要约邀请

  B.普通公告

  C.要约

  D.承诺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 :

  《合同法》规定,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等属于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单项选择题】

  李某以信件向王某发出要约,8月3日,李某将信件投入邮箱;邮局加盖8月5日邮戳发出;8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王某因事外出,直至8月13日才知悉信件内容。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该要约的生效时间为(  )。

  A.8月3日

  B.8月5日

  C.8月7日

  D.8月13日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 :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8月7日信件送达王某家中,要约生效。

  相关知识点:

  要约特点

  (一)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的提出旨在与他人订立合同,并且唤起相对人的承诺,所以要约人必须是订立合同一方的当事人。由于要约人欲以订立某种合同为目的而发出某项要约,因此他应当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我国《合同法》第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能力人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某种行为的限制行为能力人发出欲订立合同的要约,不应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效果。

  (二)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目的。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而这种订约的意图一定要由要约人通过其发出的要约充分表达出来,才能在受要约人承诺的情况下产生合同。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中必须表明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约合同的受约人发出。要约人向谁发出要约也就是希望与谁订立合同,要约原则上是向特定的相对人来说的,但也有向不特定人发出,此时应具有以下两个条件:一、必须明确表示其做出的建议是一向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二、必须明确承担向多人发送要约的责任,尤其是要约人发出要约后,必须具有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做出承诺以后履行合同的能力。

  (四)内容必须具体确定。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内容必须具体。所谓具体是指要约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内容来加以判断。合同的性质不同,它所要求的主要条款是不同的。所谓确定,是指要约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要约应当使受要约人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思,否则无法承诺。

  (五)要约必须送达到受要约人条件。要约人只有在送达受要约人以后才能为受要约人所知悉,才能对受要约人产生实际拘束力,我国《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如果要约在发出以后,因传达要约的信件丢失或没有传达,不能认为要约已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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